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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重要權益】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規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規辦理提敘一案,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01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二、 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如符合旨揭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本校若有同仁符合上開規定者,請儘速洽人事室辦理改敘。

四、檢附縣府及教育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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