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一、本修正案摘要如下:
1.緣由:為鼓勵聘僱人員重視心理健康,參酌114年9月18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本辦法。
2.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併入事假計算。
3.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三日。
4.生效日:身心調適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二、詳參附件。
1.緣由:為鼓勵聘僱人員重視心理健康,參酌114年9月18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本辦法。
2.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併入事假計算。
3.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三日。
4.生效日:身心調適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二、詳參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