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加強青少年菸害防制教育宣導,製作菸(煙)害防制教材教學資源
說明:
一、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及使用。
二、檢附電子煙防制宣導素材清單1份。
一、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及使用。
二、檢附電子煙防制宣導素材清單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