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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修正第3點、第4點,請查照。

一、本案摘要如下:
1.非因公務赴港澳:應於出境日3日前通報。
2.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應於出境日1週前通報。
3.不分平日、假日,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所屬人員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WebITR)系統完成登錄,並至「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

二、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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