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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第1次「婦幼保護暨兒少性剝削防制暨查緝人 口販運案件執行小組」會議決議乙案,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113年4月29日投檢冠文字第11310001570號函辦理。
二、 學校應配合事項,說明如次:
(一) 在無罪判決案件分析中有提到學校輔導紀錄,學校輔導紀錄可能是第一次最重要的紀錄,包括通報時,或向老師陳訴時,請學校教職員應具性別敏感度,倘發現相關案件時,請教職員務必在第一時間將輔導紀錄或諮商過程詳細記載。
(二) 請協助宣導有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可以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開庭過程中亦可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文書科申請陪訊。
三、 請務必加強與宣導情感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法治教育及自我保護觀念,俾利教職員工生建立健全性平意識及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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