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國中教育會考,鼓勵教職員擔任監試委員,請查照。
一、 有關參與國中教育會考之相關委員及試務工作人員,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14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保密及迴避事宜;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如各考區、考場規定,較本準則所定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二、有意擔任各考區及考場之監試委員、試務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請確依規定迴避。
三、檢附本縣考場學校資訊及相關公文,請有意擔任試務工作者,逕自與各考場學校教務處聯繫。
二、有意擔任各考區及考場之監試委員、試務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請確依規定迴避。
三、檢附本縣考場學校資訊及相關公文,請有意擔任試務工作者,逕自與各考場學校教務處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