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與校園安全檢查之規範
一、 依據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校安通報事件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 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1、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三、 學生使用危險物品如美工刀、蝴蝶刀等致他人處於安全危害疑慮,請貴校積極加強學生使用危險物品安全教育,並落實危險物品使用管制,以維護學生人身安全,避免危害,落實危險物品使用管理及安全意識教育宣導,並請貴校對於相關偏差行為學生積極進行追蹤輔導處遇,強化學生法治教育,並請班級導師敏於察覺學生之行為,防範於未然,避免學生發生觸法行為。
四、 查依本注意事項第29點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規定,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相關規定,由學務處依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二)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
(三) 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第28點及29點錄影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前項之錄影資料,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學校有配合提供錄影資料之義務。
五、 復查依本注意事項第30點違法物品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二) 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
1、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2、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3、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4、 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二、 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1、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三、 學生使用危險物品如美工刀、蝴蝶刀等致他人處於安全危害疑慮,請貴校積極加強學生使用危險物品安全教育,並落實危險物品使用管制,以維護學生人身安全,避免危害,落實危險物品使用管理及安全意識教育宣導,並請貴校對於相關偏差行為學生積極進行追蹤輔導處遇,強化學生法治教育,並請班級導師敏於察覺學生之行為,防範於未然,避免學生發生觸法行為。
四、 查依本注意事項第29點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規定,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相關規定,由學務處依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二)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
(三) 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第28點及29點錄影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前項之錄影資料,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學校有配合提供錄影資料之義務。
五、 復查依本注意事項第30點違法物品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二) 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
1、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2、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3、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4、 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