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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保護暨兒少性剝削防制暨 查緝人口販運案件執行小組」會議裁 示

一、依據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20日投檢冠文字第11210002360號函辦理。
二、透過宣導活動,讓學生知悉犯罪事件發生時,能透過學校行政系統,如學務處、教師、校護、輔導室或社工等立即通報。
三、倘知悉疑似性平事件,請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規定,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及提升各校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處理程序正確性,請務必依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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