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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61275號函及112年5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55799號函續辦。
二、 本計畫係配合前開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 「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 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一) 補助項目:
1、 獎勵地方政府聘任具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專長正式 教師,每名教師核定一次性獎勵經費新臺幣(以下 同)50萬元;倘完成聘用教師總數2名以上,且閩南語 文及客語文至少各1名以上,則每名調升為65萬元,每 年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2、 支持學校鼓勵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 課程,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
3、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 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 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 元、最高補助24萬元。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 請1次經費為限。
(二) 執行期程: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 補助比率:
1、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補助比率上限為第一級百分之八十五、第二 級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百分 之八十九、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2、 本計畫於補助各地方政府經費均採納入預算方式辦 理,餘款依補助比率繳回。
(四) 申請方式:
1、 111學年度申請期限:請於112年5月31日(星期三)前 函送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彙辦。
2、 申請時應檢附「經費申請表」及「111學年度提升國民 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 計畫請領清冊」,且前開資料應完成用印。
三、 獎勵機制: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學 校充實本土語文師資及教育局(處)業務團隊(含承辦人及 業務主管)支持轄屬學校,或參與本土語文授課之教師,參 與專業知能活動,於符合前開情形之教師、學校及教育局 (處)人員,由其教育主管機關本權責,依項目核予敘 獎,且同1人不限1個項目。
四、 為利後續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請貴校依限函送本府,俾利後續補助計畫核定作業。
五、 檢附「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 補助計畫」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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