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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將屆,請同仁於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辦理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一、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準用對象為: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5.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三、參閱附件:行政中立實務案例宣導及告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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