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一、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辦理。
二、 教育部修頒「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修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略以,各級學校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先予敘明。
三、 請確依本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予以檢視,倘有屬實,應依本注意事項第42點規定,教師有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
四、 請貴校持續推動校園正向管教,除對學校教師宣導外,對於教師以外之輔導管教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或校安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輔導管教人員等),並參考本注意事項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協助教師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強化偏差行為之辨識與處置,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實施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
五、 重申請貴校倘發生教師輔導管教疑義案件,於釐明相關案件時,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以完備行政流程,並立即完成校安通報。
二、 教育部修頒「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修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略以,各級學校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先予敘明。
三、 請確依本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予以檢視,倘有屬實,應依本注意事項第42點規定,教師有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
四、 請貴校持續推動校園正向管教,除對學校教師宣導外,對於教師以外之輔導管教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或校安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輔導管教人員等),並參考本注意事項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協助教師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強化偏差行為之辨識與處置,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實施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
五、 重申請貴校倘發生教師輔導管教疑義案件,於釐明相關案件時,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以完備行政流程,並立即完成校安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