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校園或非校園性侵害案件,詳如說明
請學校知悉學生發生校園或非校園性侵害案件時,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應向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請特別注意通報前後、輔導過程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之調查小組訪談過程,詢(訊)問兒童遭受性侵害案件時,不能採誘導詢(訊)問,要採開放式詢問。
請特別注意通報前後、輔導過程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之調查小組訪談過程,詢(訊)問兒童遭受性侵害案件時,不能採誘導詢(訊)問,要採開放式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