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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法第227條事件之校園性平事件之法治知能,請加強宣導

一、 依據刑法第227條及台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1日投檢云文字第11010001940號函辦理。
二、 依據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請學校加強刑法第227條之教育宣導,期能減少18歲以下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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