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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知能宣導1100617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6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爰請學校落實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24小時內完成向主管機關通報,據以保障學生權益。
(二) 加強留意網路使用安全及勿於通訊軟體或社群散布不雅影片(照片)、言語性騷擾等情事,避免兒童及少年無知,於網路遭有心人士誘惑而涉性剝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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