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110年規劃開設「國中小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4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189388號函辦理。
二、 旨揭學分班參加對象為公立國中小在職專任教師並符合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資格者,其中國中部分優先順位以領域教師優先、英文科教師次之。另考量國語文及社會領域學科性質,爰該領域教師尚無需薦送修習旨揭學分班。
三、 旨揭學分班採不分領域推動,並提供欲參加增能學分班之教師名單,以利後續規劃開班。每位教師限薦送1個領域,請勿重複薦送。
四、 招生資格:
(一) 參加對象為公立國中小在職專任教師(正式教師)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優先順位如下:
1、 國小部分
(1) 第一順位: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之公立國小在職專任教師,修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第二順位:具備CEFR B1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之公立國小在職專任教師。惟修畢課程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通過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始得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國中部分
(1) 第一順位:領域教師(不含英文科、國語文及社會領域教師),且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之公立國中在職專任教師,修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第二順位:領域教師(不含英文科、國語文及社會領域教師),且具備CEFR B1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之公立國中在職專任教師。惟修畢課程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通過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始得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3) 第三順位:英文科教師,且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之公立國中在職專任教師,修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4) 第四順位:英文科教師,且具備CEFR B1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之公立國中在職專任教師。惟修畢課程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通過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始得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五、 開班時間:預計110年暑假。
六、請有意願同仁於1/13(三)下班前準備個人資料聯繫教學組。
二、 旨揭學分班參加對象為公立國中小在職專任教師並符合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資格者,其中國中部分優先順位以領域教師優先、英文科教師次之。另考量國語文及社會領域學科性質,爰該領域教師尚無需薦送修習旨揭學分班。
三、 旨揭學分班採不分領域推動,並提供欲參加增能學分班之教師名單,以利後續規劃開班。每位教師限薦送1個領域,請勿重複薦送。
四、 招生資格:
(一) 參加對象為公立國中小在職專任教師(正式教師)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優先順位如下:
1、 國小部分
(1) 第一順位: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之公立國小在職專任教師,修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第二順位:具備CEFR B1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之公立國小在職專任教師。惟修畢課程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通過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始得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國中部分
(1) 第一順位:領域教師(不含英文科、國語文及社會領域教師),且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之公立國中在職專任教師,修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第二順位:領域教師(不含英文科、國語文及社會領域教師),且具備CEFR B1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之公立國中在職專任教師。惟修畢課程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通過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始得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3) 第三順位:英文科教師,且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之公立國中在職專任教師,修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4) 第四順位:英文科教師,且具備CEFR B1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之公立國中在職專任教師。惟修畢課程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通過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始得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五、 開班時間:預計110年暑假。
六、請有意願同仁於1/13(三)下班前準備個人資料聯繫教學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