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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衛生福利機構照顧及護理人員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發給獎勵要點」第二點

衛生福利部修正「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衛生福利機構照顧及護理人員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發給獎勵要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衛生福利機構照顧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發給獎勵要點」,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生效。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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