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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請各機關督導所屬公共工程使用大貨車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設備,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108年8月15日工程管字第1080019060號函(影附)辦理。
二、 工程會依據「加速推動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計畫」所列「限制公共工程之大貨車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設備」,已於107年7月24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附錄2工地管理,增訂施工廠商使用總重量逾3.5公噸之貨車、混凝土預拌車及總重量20公噸以上之貨車(包括聯結車),應裝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裝置。另依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1條規定,自109年1月1日起,大客車與大貨車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裝置將列為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合先敘明。
三、 請各機關就所屬公共工程,依契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要求廠商使用之貨車裝設該等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於開工前檢查及履約過程落實執行,以維公共安全。
四、 另交通部補助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相關資訊如下:
(一) 補助金額:
1、 基準型、標準型、環景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每輛補助新臺幣4,000元。
2、 簡易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每輛補助新臺幣1,000元。
(二) 補助對象:108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間完成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使用中大型車輛。
(三) 申請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監理所、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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