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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為建立友善校園環境,保障學生學習安全,各校務必依規辦理下列事宜:
(一) 成立常設性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0 條)。
(二) 校園發現疑似霸凌事件,學校知悉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1 條)。
(三) 校園發現疑似霸凌事件及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應立即由學校權責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1 條)。
(四)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學校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0 條)。
(五) 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4 條)。
(六)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行為人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予以處罰(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5 條)。
(七)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需負以下法律責任: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2、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第1 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請老師加強學生對反霸凌的意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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