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學年度下學期校園生活問卷-體罰調查結果案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1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43655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 另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四、 倘貴校已有學生反應曾遭受體罰情事,即應主動關懷與瞭解,以利即早發現問題並及時處理。學生在學校「被老師處罰作特定動作」之比率高於「被老師體罰、叫同學打自己或要同學互打」,亦請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20日修正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加強宣導有關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跟體罰及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皆屬教師違法處罰措施行為。
五、 請持續加強學校教育人員專業成長:
(一) 蒐集體罰或不當管教案例,於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活動中,進行分享與討論,並共同研擬合宜有效之正向管教策略。
(二) 透過相關研習與會議,納入校園正向管教之政策宣導與知能課程,提供正向支持的資源,有效協助教育人員輔導管教學生與處理紛爭。
(三) 校內定期宣導校園正向管教政策,除對學校教師宣導外,對於其他亦有輔導管教學生之教育人員(如:運動教練、社團教練、學校行政人員...等),亦請一併進行宣導,以利校內所有教育人員均能清楚並落實教育部「零體罰」政策,採取符合教育目的及合法有效之輔導管教配套措施,以達到積極正向管教及輔導學生之目的。
二、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 另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四、 倘貴校已有學生反應曾遭受體罰情事,即應主動關懷與瞭解,以利即早發現問題並及時處理。學生在學校「被老師處罰作特定動作」之比率高於「被老師體罰、叫同學打自己或要同學互打」,亦請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20日修正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加強宣導有關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跟體罰及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皆屬教師違法處罰措施行為。
五、 請持續加強學校教育人員專業成長:
(一) 蒐集體罰或不當管教案例,於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活動中,進行分享與討論,並共同研擬合宜有效之正向管教策略。
(二) 透過相關研習與會議,納入校園正向管教之政策宣導與知能課程,提供正向支持的資源,有效協助教育人員輔導管教學生與處理紛爭。
(三) 校內定期宣導校園正向管教政策,除對學校教師宣導外,對於其他亦有輔導管教學生之教育人員(如:運動教練、社團教練、學校行政人員...等),亦請一併進行宣導,以利校內所有教育人員均能清楚並落實教育部「零體罰」政策,採取符合教育目的及合法有效之輔導管教配套措施,以達到積極正向管教及輔導學生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