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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請各位老師參考

「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請各位老師參考
主旨: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以1060186608B號令訂定發布,「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
說明: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校園純淨及安全,強化環境預防功能,保障學生學習環境,採取主動提供藥物濫用情資方式,賦予學校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積極通報責任,透過提供檢警情資,溯源追查並阻斷藥頭侵入校園,同時加強情資通報者身分保護,使學生及家長安心,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流程說明(如附件):
(一)學校:
1.各級學校自行清查(尿液檢驗陽性及自我坦承)發現藥物濫用學生,透過春暉小組了解毒品來源之相關情資,以密件函送校外會。
2.大專校院所獲之毒品來源情資逕送本部辦理,另應依購買地點及時段,提供予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之警政單位,更新熱點區域。
3.通報格式如附件二,各校得依實際運作情形,作適當之調整。
(二)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為各直轄市、縣(市)緝毒通報二級聯繫單一窗口,於接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通報之情資後,應辦理下列作業:
1.將學生購買毒品之地點及時段,列為校外聯巡重點。
2.將學校所送情資,以密件函轉相關機關追查上源藥頭。
三、情資處理注意事項:
(一)「情資提供」事宜應透過春暉小組成案會議或適當時機讓學生及未成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知悉,並告知下列事項,以維個案權益:
1.目的係為避免藥頭持續販毒殘害學生,爰需藉由個案之舉報,協助檢警追溯上源藥頭。
2.學生所供述之販毒者資訊係作為犯罪偵查之開端,據以展開後續偵查作為;日後對供出毒品來源之學生,原則不以證人身分傳訊作證指認販毒者。
3.若有使學生製作筆錄或使其擔任秘密證人時,應建請偵查機關依證人保護法規定,以代號掩飾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訊問,以保密其身分。
(二)考量保護情資提供者,毒品來源通報資料表函文檢警時(函文檢警參考稿如附件三),一律以代號表示其身分,另情資提供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相關資料(附件二之一),應另行以密封套封裝,以避免資料外洩。
(三)學校應請警察機關注意下列事項:
1.為展開後續偵查行動及向上追溯藥頭,如需對學生進行偵訊並製作筆錄,於偵訊過程中,除依法強制採驗外,請勿要求學生接受毒品尿液篩檢(警察機關倘未能提出尿液採驗法源,學生得拒絕之);教育單位亦不提供個案尿液檢體之檢驗報告予檢警。
2.未成年學生宜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偵訊。
四、成果彙整: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彙整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執行成效期程,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請於每單月一日前,將前二月成果彙整表(附件四)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
五、督考機制:
(一)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承辦人員因情資之提供致檢警查獲販賣轉讓毒品犯罪者,從優獎勵:軍職人員獎勵由本部發布,其他人員獎勵由本部建議獎勵額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依權責自行酌處。
(二)各直轄市、縣(市)執行情形列入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視導「預防宣導組」指標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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