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相關說明,請各位老師參考
主旨:依函附上各校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相關說明,請各位老師參考
說明:
一、邇來發現校園屢傳於知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因未熟稔通報作業,而致有延遲通報之可能,請各校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另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開通報相關資訊系統為:
(一)社政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二)校安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https://csrc.edu.tw/。
說明:
一、邇來發現校園屢傳於知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因未熟稔通報作業,而致有延遲通報之可能,請各校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另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開通報相關資訊系統為:
(一)社政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二)校安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https://csrc.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