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31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2月10日部退三字第1064189090號書函辦理。
二、檢送考試院前開106年1月26日令、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各1份(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三、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前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由銓敘部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4項之規定,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期。附為敘明。
四、檢附前開來函乙份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2月10日部退三字第1064189090號書函辦理。
二、檢送考試院前開106年1月26日令、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各1份(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三、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前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由銓敘部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4項之規定,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期。附為敘明。
四、檢附前開來函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