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本府104年6月1日府社福字第1040107191號函暨台灣導盲犬協會104年5月18日(104)導字第104051812號函辦理。
二、 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
(一)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二)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 施行細則第11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公共設施場所,包括下列場所:二、政府機關、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院。
三、 查學校符合上開法規所規範之公共設施場所。爰此,請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能帶同導盲犬自由進出貴校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