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綜合活動學習領域授課師資安排原則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2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10109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前揭課綱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之精神,師資安排原則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之實施,各校應遴聘具有本學習領域理念與知能之專長師資擔任之
(二)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課程專長教師應具備本學習領域關鍵能力,依國中、國小概述如下
1、國中:
(1)由具備「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童軍教育專長」、「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家政專長」等證書之師資擔任教學工作
(2)由具備「輔導活動」、「童軍教育」或「家政」證書之師資擔任教學工作。唯該教師應修習本學習領域核心課程至少二學分或參與本學習領域相關研習至少三十六小時。
2、國小:由合格教師擔任,唯該教師應修習本學習領域核心課程至少二學分或參與本學習領域基礎研習至少三十六小時。
三、依據前揭師資安排原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之專長授課認定是以「學習領域」而非以分科之概念認定。請確實依此原則安排學校課程。
四、本府於年度教學正常化訪視時,將依此原則進行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之視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