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南投縣政府有關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已全面禁止電子煙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5年4月24日投衛局藥字第1150013942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其中如有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依該法第32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