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員兼職「免經備查」之補充說明,請查照。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有關兼職規定,依規範密度區分,由高至低,矑列如下:
1.同意:兼職之生效要件,機關同意之前,公務員尚不得兼職。
2.備查:陳報機關有所知悉。
3.免經備查:由機關依個案綜合判斷,尚非公務員自行判斷。


二、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