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一、自115年1月1日起,在既有的社會保險給付之外,再加上公務預算補足差額,讓每胎生育之補助均達到十萬元。考量上開經費均由公務預算支應,爰配合修正配偶依規補助之金額,合計較所定補助基準為低時,始得請領差額。
二、詳參閱附件。
0-府函.pdf
2-1150101生效-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前後.pdf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