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請依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辦理,請查照。
一、行政院業以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修正重點如下:
1.學校人員部份,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
2.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二、檢附「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1份供參。
懶人包.pdf
0-1140918府函-赴港澳注意.pdf
2-因公赴港澳-通報表.pdf
3-非因公赴港澳-通報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