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於公立學校之人員應填寫「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請查照。
一、依據縣府114年3月3日 府教學字第1140047319號函辦理。
二、現職所有受僱於公立學校之人員應填寫「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一案。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略以:「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擔任公職...權利。...並依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
0-1140303府函-不得赴陸設籍-須具結-教育人員.pdf
2-大陸委員會 函.pdf
1-具結書-本校教師版.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