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轉任後續行補休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12年7月7日府教學字第1120153360號函辦理。
二、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
(一) 教師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
(二) 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三、詳參附件公文。
府教學字第1120153360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