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制學校師長因管教行為不當或學生之間衝突事件所衍生之校園霸凌事件,請貴校加強正向輔導管教及校園霸凌防制知能,並積極教育及輔導學生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61216號函辦理。
二、 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合先敘明。
三、 請加強下列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事項:透過週(朝)會等集會時機持續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落實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並於每學期亦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及研習,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四、 請持續依「教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規定建構友善校園環境;教師透過多元課程引導及班級經營,形塑溫馨尊重、同理接納、互助共好的教室氛圍,促進學生良好情緒管理、人際互動,並引導積極關懷的人格發展;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透過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以消弭霸凌行為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