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因防疫延長婚假者,應於113年4月30日前請畢婚假,請查照。

一、 公務人員及教師於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
二、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