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0169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8日衛部救字第1120103402號函辦理。
二、 依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府社會及勞動處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三、 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各志工運用單位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如經查獲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涉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請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