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12年2月9日府教學字第112002934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修正案,修正內容節錄部分相關規定如下:
1. 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本原則第七條)
2. 教師兼職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本原則第十條第1項)
3. 教師兼職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下列情形者,得免依第十條第1項規定報經學校核准,共七款(詳參本原則第十條第2項)。
4. 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但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
(1) 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2) 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本原則第十五條)
5. 學校應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進行實質審核;違反本原則規定,應提送教評會等會議。(第十六條)

三、詳參閱附件公文及完整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