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輔導管教相關注意事項,請教師留意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9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26556號函辦理。
二、 查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一) 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 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三)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四)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五) 「責令」係法律用詞,在本注意事項(含附表)係指教師非親自執行而是命令學生本人或第三者去執行。所謂「強制力」係指用強暴、脅迫的手段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構成體罰之法定要件:
1、 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使其從事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益)。
2、 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三、 「不當管教」、「情節非屬輕微的不當管教」及「身心虐待」之定義:
(一) 注意事項(含附表)所指「管教」並非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乃教師基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二) 注意事項第10點至14點明定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教師之管教措施倘不符前述目的、原則及考量者,即為「不當管教」。
(三) 「情節非屬輕微的不當管教」係指不當管教,且情節非屬輕微者。而「情節非屬輕微」則包含令其改善仍未改善者、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等相關情形,並給予該行為人符合比例的懲處措施。
(四) 有關身心虐待之認定原則,衛生福利部前以110年1月20日衛部護字第1101460013號函予以說明。
四、 承上,「體罰」係包含於違法處罰中,體罰以外之各種「違法或不當」之不利處置(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亦為「違法處罰」之行為,然其他未列入之情形,如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違法或不當之不利處置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五、 綜上,請貴校依上開規定辦理,並於相關會議、研習及訓練課程中加強落實教師教育宣導及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