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召開「111年 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2次聯繫會議」,請依決議事項加強宣導

一、 依據國教署111年6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9276號函辦理。
二、 請貴校配合辦理旨案會議決議,說明如次:
(一) 調查處理宣導事項:
1、 教育部製作之「學校通報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教學影片」 等 3 部影片,請確實觀看,俾於性平案件之調查處理過程中符合行政程序,避免行政瑕疵及衍生後續救濟程序之缺失,以保護當事人權益。
(二) 法規宣導事項:
1、 有關111年6月1日施行之跟蹤騷擾防制法,請學校採取多元模式辦理該議題相關之研習活動,讓學校師生了解該法之內容及處理 6 程序。
2、 行政院業於111年3月10日透過跨部會修法,通過修正行政院版本「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4部法規,以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氾濫,請學校務必加強相關防治教育,提醒學生「五不四要防護原則」,並保障遭受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被害學生權益及人身安全。
(三) 性平防治宣導事項:
1、 因應住宿型學校、慈輝班、體育班及原住民族地區學校之特殊性質,請加強該等性侵害案件之防治策略,其中體育班及運動團隊因師生之間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更為顯著,以及學校對於體育班及運動團隊訓練時間及地點之掌握上較為不足,校外比賽時經常未有學校師長同行, 應強化運動教練專業倫理及性別平等教育知能,以及建立運動團隊法制化管理,有效減少性平案件的發生。
2、 因應108年6月1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觸法兒童改由教育及社政輔導,另依據111年3月10 日行政院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第 12 條規定(社政)主管機關知悉性侵害犯罪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應依相關法規轉介(教育)權責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爰學校知悉學生為性侵害行為人時,應針對涉案學生啟動校園三級輔導機制,預防其再次發生性侵害行為;另學校之教職員工為疑似性侵害案件行為人時,學校應立即進行校安通報,並啟動後續性平處理程序,以確實維護學生權益。
(四) 體罰防治宣導事項:有關體罰事件列管案,請學校儘速辦理結案;並請加強宣導「有關學生於校內權益遭受侵害時,相關行政程序或程序終結後能行使之權益」等事項,以落實保障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