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110年度第2次兒少保護網絡聯繫會議決議及本縣110年度第4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三、 再查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四、 自108年度起本縣校園師對生性平事件增加,請貴校加強向旨揭人員宣導性平知能及相關法治教育;另請務必轉知旨揭人員於授課過程或是其他時間,務必遵守專業倫理界線,避免發生校園性平事件而影響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