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109年10月6日府教輔特字第1090232092號函(諒達)、108年6月19日府教特字第1080138430號函(諒達)及108年5月31日府教特字第1080125426號函(諒達)辦理。
二、 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係指應向「學校主管機關」 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三、 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四、 爰請貴校落實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之24小時內完成向主管機關通報及性平會受理案件後務必於期間內完成調查,據以保障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