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09學年度第1學期助學金自109 年9月10日起至109年10月10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 期不受理)。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09年8月28日賑基字第
0001090088號函辦理。
二、本案申請資格為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
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
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
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三、前述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3年內災
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
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符合上述申請辦法相關規定者,請依辦法第五點申請方式
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
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該會(2314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
段200號5樓)申請。
五、如需本案更多資訊可上該會網站(http://www.rel.org.tw
/)。
六、本案連絡人:余信貞小姐(02-89127636)。
七、檢附本案助學金申請辦法暨相關申請表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