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5814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 另依教師法第32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四、 依本次調查結果,學生在校「曾被老師處罰作特定動作」之比率高於「曾被老師體罰、叫同學打自己或要同學互打」,顯現教師趨向以「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取代「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五、 承上,請賡續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修正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加強宣導有關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跟體罰,及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皆屬教師違法處罰措施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