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學校校園性別事件第4次聯繫會議紀錄,請協助配合。

(一)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建議學校即便以密件公文進行傳遞,仍不宜在公文揭露被害人姓名,例如「王○美、劉○明」,應以甲女、乙生等代號為之,或是警察單位所編的號碼表示。

(二) 當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即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16條之規定,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三) 請貴校宣導,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而義務產生之時點均係「第1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立即向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人員通報(方式包括「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或「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通報權責人員」等);且無授權通報義務主體斟酌情事而為通報與否之裁量空間,即無以「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

(四) 倘若察覺校外人士入班協助課程教學之教學教材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虞,即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進行調查。同時亦應確實落實對檢舉人個人資訊之保密作為。

(五)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設立跨性別學生之性別友善空間以維護學生權益。

(六)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1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