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一案,請自行參閱。
一、 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27日臺教綜(六)字第1080091598號函辦理。
二、 本次原教法修正,將原住民族教育對象從原住民學生擴大到全體師生及所有國民,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並鼓勵員工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