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1、第32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以臺教人(四)第1050131129B號令發布施行,請 查照。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