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12月31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1月31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12月31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