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預警、輔導及相關補救措施會議紀錄,請依會議決議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6月15日105年6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68691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中生成績評量準則 」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生,其7大學習領域需至少4個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方符合發給畢業證書之資格。
三、請各校善用聯絡簿、班親會通知單電話等管道強化溝通,妥善向家長及學生確實宣達本準則第11條之畢業條件等相關規定,以利家長及學生瞭解並及早因應。
四、另請依據「國民小學及中生成績評量準則」相關規定辦理。